最新更新的文章列表
我来为中国的“两会”议员们设计建议案(四)
2008-03-03 20:47:56.0
建议对反腐败换个思路,人之初性本善,没有人生下来就会做贪官。所以,腐败绝非人性贪婪,皆为制度之失,中国的腐败多因人事安排和官商勾结,而官员 “提拔任命”制度是一切腐败的根源,这种制度使权力来源不再是人民而是来自上级,官员眼里也只有上级而没有人民,将人民置于可有可无,甚至是对立的地位。须建立民主政治体制及政经分开的经济体制方能遏制腐败,政坛应实现落选与届满的官员自谋出路,以打通政坛与外界的双向交流通道,避免近亲繁殖和任人唯亲。打破政府对经济部门的控制实现政经分开,使经济部门按经济规律自主运行。
在党内实现民主,建立竞选机制,实行任期制,强化集体领导,弱化党委书记的绝对领导地位避免一言堂,一切重要事项票决,过程透明,并承担决策责任。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政工作责任制度》,各级党委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廉政工作负责任,党委书记对本级党委各常委的廉政负责任,如有常委因腐败被查处,则党委书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直至引咎辞职;政府首脑应对本届政府的组成人员和由其提名而任命的各行政部门负责人的廉政工作负责任,如其中有人因腐败问题被查处则政府首脑承担相应责任,直至引咎辞职;各级组织部长应该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的廉政工作负责任,因为他们应担负对下级党委(党组)书记的考察职责,包括日常的考察和年度的考核,其中主要就是廉政情况,如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因腐败问题被查处,则该组织部长应承担相应责任,直至引咎辞职;各级纪委书记应该为本辖区的廉政工作负责,其所辖范围腐败问题严重,不查处、不向上级党委报告,廉政工作严重不作为,就应追究该纪委书记的责任,这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方能建立起全方位的反腐败机制。
腐败既然是制度之失,应属情有可原,建议对腐败等经济领域的犯罪按贪渎额1万元/年量罪定罚,贪一百万就判100年,一千万就判1000年,既不杀他,又可以警示后人引以为戒。有检举揭发立功行为,认罪态度好的视情节可处20年以内有期徒刑,令其放弃狗急跳墙的念头,获得自新机会。
文章评论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华网的观点或立场]